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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全市中小学学生家长的“双减”政策书 作者:admin 发布于:2021-10-28

家长朋友:
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,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,坚决防止侵害群众
利益行为,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、健康成长。 7 月 20 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
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在此,温馨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:
科学树立家庭教育理念。家长须树立科学育儿观念,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,努力形成减负共识;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,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,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,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;要积极与孩子沟通,关注孩子心理情绪,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。
积极拓展孩子学习空间。《意见》明确:学校将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,家长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普、文体、艺术、劳动、阅读、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。
谨慎合理选择校外培训。《意见》明确: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。家长不要把学校和培训机构本末倒置,不要偏听偏信,不要跟风、不能攀比,理性选择,激发孩子学习兴趣。
认真查验各类培训资质。《意见》明确: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、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;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,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。家长朋友们选择培训机构时,一定要查验证照是否齐全、教师是否具备资质,为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,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害,坚决不能选择资质不全的培训机构。
准确了解培训内容时间。《意见》明确:严禁超标超前培训,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,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;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,其他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:30。
严密签订正规合同范本。《意见》明确: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;不得随意夸大培训效果、误导公众教育观念、制造家长焦虑;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、新媒体、公共场所、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、播发校外培训广告。家长朋友们要主动使用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 》,合理交纳培训费用。
重点提醒:《意见》明确了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”,我市正积极推动该项工作,年底前出台。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只能进行消课,不得新招生和续交费用。请各位家长朋友,务必在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前,不要新交或续交费用,不参与“一对一”“住家教师”“众筹私教”等无证无照培训,欢迎大家共同参与监督,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,及时予以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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